1.用能单位情况
某钢铁公司是一个具有百年历史的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目前,该公司正在进行环保搬迁建设,新区设计高炉3座,容量均为2500m³,平均鼓风量为33万m³/h,设计总产铁量为600万吨/年。
2.节能改造具体内容
该项目在新区炼铁区内建设除湿系统,建设统一的制冷机房,通过溴化锂制冷机制冷来对高炉进行初级脱湿以及利用螺杆制冷机对高炉鼓风进行深冷脱湿,从而实现对公司三台高炉鼓风机的进口进行除湿改造。
3.项目实施情况
该项目分为三期工程建设,分别对1、2、3号高炉进行鼓风除湿改造。一期工程即公司一号高炉脱湿系统自2010年4月开始建设,目前已投入运营。二期工程于2011年8月启动,2011年12月底前完工,在2012年3月上旬完成调试,投入脱湿运行。三期工程于2013年3月启动。
4.商业模式(分享比例的确定)
该项目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服务合同期为8年。在效益分享期内,前三年业主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节能增产收益按4:6分成,第四、第五、第六年业主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节能增产收益按5:5分成,第七、第八年业主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节能收益按6:4分成,付款方式采用支票、电汇。业主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协商按照脱湿系统实际脱水量进行结算,脱湿系统封顶水量为60000吨/年,超过60000吨封顶水量之外的部分所取得的节能增产效益不再进行分配;如果全年脱水量低于50000吨水,不足部分则按双方商定的单位水量效益进行计算并在双方效益中予以扣除。效益分享期满时,用户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金额后,则项目设备归用户所有。
5.确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的因素
本项目就是基于对该钢铁公司3座高炉进行鼓风除湿改造,产生的效益包括降低综合焦比、焦煤置换、鼓风机节能、高炉增产、热风炉内节约煤气等所产生的效益。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基于所产生的节能效益,确定了节能分享比例,以此来进行利益的分配。那么,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的确定到底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决定了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收益的高低和回收期限长短。确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的因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或能源审计、能耗基准确定、项目设计、节能措施、节能量测量和验证、设备采购、技术服务、施工、资金投入量、项目能够产生的全部节能量及经济效益,效益分享期限,项目设备使用寿命期限等。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应当是综合上述因素确定的,不只是单纯买卖设备的价格。上述因素构成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款数量的基本依据。
因此,在实践中节能分享比例不是拍脑袋决定的,而是基于以上因素综合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确定的分享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