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遴选节能监测机构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满足新形势下对节能监测工作需要,建立节能监测长效机制,市发展改革委拟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一批节能监测机构,建立本市节能监测机构库,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用能单位节能监测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遴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面向本市征集,由各监测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专家进行审核,并最终审定。
二、遴选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取得国家或市级计量认证资质并覆盖常规用能设备节能或能效测试项目,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从事测试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具备常规用能设备测试仪器,且仪器设备均检定合格。熟悉国家和本市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熟悉节能技术产品,能够独立开展节能监测工作和编制节能监测报告;
(五)近两年开展与节能监(检)测相关项目不低于10个;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为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提供公正、高效服务的能力。
三、遴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节能监测机构将所需申报材料(见附件)订成册,一式6份,于2011年7月11日上午9:00至7月22日下午17:00报送市发展改革委405室,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份。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专家评审。7月底,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公示。对通过评审的监测机构经市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www.bjpc.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列入本市节能监测机构库统一管理。
四、其它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对各节能监测机构监测任务完成质量进行测评,建立退出机制,实施动态化管理,对无故不接受委托、不按时按质完成监测检查任务的监测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将其从节能监测机构库中清退,对监测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监测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节能法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侯光胜
联系电话:66415588-1131
材料报送地址: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东座 市发展改革委405室。
特此通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