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简化财产保全申请的便捷之路
时间:2011-07-22 来源:中国节能服务网 浏览:362 作者:EMCA
日前,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旨在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服务,简化节能服务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的手续。

  日前,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旨在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服务,简化节能服务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的手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方式已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手段。由于我国信用体制并不健全,当事人一方在诉讼期间有可能转移、藏匿、毁灭财产,另一方即使胜诉,也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执行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效运用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把被申请人的财产置于法院的监控之下,将有利于判决的有效执行,更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法院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执行保全:诉前保全是指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执行保全是指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不能随意处置保全财产,待判决生效后,如果被申请人履行有关义务,财产保全措施解除。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处置所保全的财产,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

  由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一定的损失。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在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或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保证对财产保全不当的损失能够进行赔偿,该类担保简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或者因为认为对方的诉请不成立或者因生产经营需要急需处置被保全财产,提供相应担保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该类担保简称解封担保;在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支持和解,但基于彼此的不信任,需要承担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向对方提供担保,该类担保简称执行和解担保;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该类担保简称执行异议解封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人请求解封,必须提供担保;执行和解担保则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的约定提供。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讼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担保的几种方式

  向法院提供担保时,可以用自有财产,如现金、房产或法院认可的其他资产质押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法院认可的其他企业进行第三方保证。在以上担保方式对您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如没有足够的资产进行抵押,资金要周转,或找第三方企业比较麻烦的时候,由一家有信誉、有实力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服务是一条可选之路。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家国家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将国外同行和成熟的信用担保业务介绍到国内,向企业提供专业、规范、及时的担保服务,为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但采用财产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有困难的企业顺利实现财产保全开辟了新的途径。为客户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执行和解担保、执行异议解封担保等财产保全担保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方式已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手段。由于我国信用体制并不健全,当事人一方在诉讼期间有可能转移、藏匿、毁灭财产,另一方即使胜诉,也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执行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效运用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把被申请人的财产置于法院的监控之下,将有利于判决的有效执行,更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担保相关业务咨询: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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