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是全社会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近年来,国家、自治区相继制定了建筑节能具体标准,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确保建筑节能标准落到实处,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
近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一年多的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了《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新建建筑实施节能标准从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到维护保修全过程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发展改革、工信、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是在规划审批阶段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是在设计阶段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是在建设阶段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五是在竣工验收阶段规定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实行备案制度,未经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六是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房屋,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七是在保修阶段规定建筑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条例(草案)》还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规定。该法规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是我市贯彻实施国家《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第一部规范建筑节能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我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改善人居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