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
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指导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确保节能改造质量,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指南》,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
改造项目管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指导本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财政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指既有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换热站)及供热管网热平衡的改造。
第三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负责受理和实施管理。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改造项目,由当地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上报和实施;市区内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已经达到节能要求,只进行供热计量及管网平衡两项改造的项目,由市市政公用局供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上报;市区内三项节能改造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上报。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改造申请与改造方案。符合改造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业主自愿改造并已落实改造资金的,由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即原产权单位或受委托单位(街道办事处、物业公司、供热单位、原开发单位、能源服务公司等)代表业主向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提出正式书面改造申请,填写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表、汇总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供节能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的内容包括: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建成年代、总建筑面积、结构形式、采暖管网形式、楼栋数、住户数等)、建筑能耗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拟改造内容、预计投资额及拟改造实施时间。
改造申请一式两份,后面附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改造方案,装订成册。并同时提供改造建筑的面积证明材料(房产证或验收备案证等)。
第五条 项目审查与受理。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改造申请及改造方案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列入改造项目库,按计划发放受理通知书,对积极性高,提出改造申请早、前期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将优先安排改造计划及奖励资金。
第六条 节能诊断与设计。改造申请被受理后,项目实施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拟改造建筑进行节能诊断,并依据《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进行节能改造设计,出具改造设计方案和热工计算书及施工图纸。为降低设计费用,在同一个小区,结构形式相同的既有建筑,可采用一套改造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参照其中一栋楼)。
第七条 设计审查与备案。 设计单位出具的改造设计热工计算书和施工图须委托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进行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发给设计审查合格书,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到市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供热计量及管网平衡改造设计方案,项目实施单位还应同时到市市政公用局供热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结算点的热计量表,应提前与给予供热的部门联系,协商好安装位置和热计量表的选型。
第八条 项目确认与立项。改造项目开始实施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通知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建设委联合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公用局到改造现场进行项目实施确认。
项目确认后,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联合下文,将改造项目列入年度改造实施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保温改造工程施工单位需具有保温施工3万平方米以上的业绩。
对于三项综合节能改造的项目,市城乡建设委将以公开招标的形式,优选一批施工、监理单位,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在其中选择使用,也可以另行进行公开招标确定。
只进行供热计量及管网平衡两项节能改造的项目,由市市政公用局供热管理部门以招投标的形式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条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改造项目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需签订改造合同,三项节能改造的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应分别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两项改造的项目合同签订后,应报市市政公用局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办理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实施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项目,施工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到市城乡建设委装饰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节能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过程中随时接受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节能改造项目受理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2、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3、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4、施工设计图(加盖图审章)、设计审查合格书及备案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工人意外伤害保险(验原件留复印件)。
实施供热计量及管网平衡节能改造的工程,按市市政供热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允许开工手续。实施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到审批大厅建委窗口办理允许开工手续,领取开工通知书。办理开工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申请受理通知书;
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审查备案书;
3、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招标手续及经过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4、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不拖欠民工工资的保证书;
5、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6、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施工管理。施工单位施工前,应认真编制改造施工组织技术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火灾预防措施,严格按设计和国家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并做好施工日志。
改造工程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必须有质量证明、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墙体保温材料和供热计量装置,应选用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节能认定的产品,热计量装置原则上从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推荐目录中选用。进场的保温材料必须进行抽样复验、拉拔试验,针对一个标段,采用同一个生产厂家生产的保温材料,可按一组抽样复验。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改造工程实施日常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并做好监理日志;改造过程要注意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监理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需保留好改造前、中、后必要的照片、影像资料(项目验收时需要提供)。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为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由市城乡建设委装饰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供热计量及管网节能改造工程,由市市政公用局供热管理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管。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改造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业主代表,对改造项目进行分项竣工验收,形成分项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竣工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到市城乡建设委装饰工程管理部门办理竣工备案;供热计量及管网平衡节能改造的工程,应到市政公用局供热管理部门办理竣工备案。竣工备案部门要对备案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项目竣工质量进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评估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确定达到项目综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形成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向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提交节能改造项目评估验收申请。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有关要求,对改造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提交改造项目评估验收申请时,同时需准备好以下施工档案资料:
1、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系统改造施工图及热工计算书;
2、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系统改造各专项施工组织方案;
3、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证明文件;
4、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等;
5、采暖系统的水压检验、设备运转及调试记录;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特别是所用保温材料的种类、厚度及构造措施应详细明确。(包括改造前、中、后必要的图片、影像资料等);
7、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系统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8、改造项目的管理情况,包括招投标、合同、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资金管理等资料;
9、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的改造项目财务决算文件;
10、围护结构原来已达到节能50%标准,只进行供热计量系统改造的项目,除应提供采暖热计量及温度调控系统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由当地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提供的围护结构已达到节能标准的证明。
第十八条 省、部级抽验。通过市级验收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将出具验收合格意见,报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省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将按改造项目的30%进行抽验。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也将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验,对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节能改造条件,并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项目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可凭市城乡建设委出具的项目实施确认函,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财政将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后续奖励补助资金,项目评估验收合格后,按验收评估结果对拨付的奖励资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对领取的奖励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将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支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各项监督、备案手续时,除应缴纳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外,其他费用予以减免。设计和图纸审查机构应予以优惠。
附件1: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2:汇总表.xls